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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4-01 10:47  文章来源:宁夏商务编辑部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隆湖经济开发区、石嘴山经济开发区:
    现将《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1. 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 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运作高效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使用中央、自治区及市、区等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基金、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或者使用以上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以及政府融资等资金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采购制、合同管理制、国库集中支付制、建设质量监理制、履约担保制、无现场签证制、审计机关决算制、稽查和督办制,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计划管理和储备、项目审批、项目调度、项目监督、资金计划编制;
    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及管理;
    审计局负责财务收支及竣工决算审计监督;
    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协同管理和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筹划、前期准备、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工程质量及安全等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执行(流程图附后)。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和年度计划制度。每年9月底前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导向,结合本区实际,提出本部门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做好项目建议书,经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作为争取国家投资项目的内容之一。
    第七条  区发改局对各部门项目计划建议草案提出审查意见;抄送财政局按照“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的综合平衡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资金安排计划,联合上报政府批准后于11月底前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第八条  年度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下达后,项目提出部门根据计划开展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等前期工作,需征地、拆迁的同时进行。前期审批工作完成的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项目内容或增减变动项目的,由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及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
    第九条  区发改局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建设方案,区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论证评估后审批。
    按照审批权限,需由上级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文本报区发改局转报、备案。

  需上级审批的项目前期工作文本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条  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范围。投资概算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和建筑面积。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建筑面积超过10%的,须重新设计;如确实需要总体调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重新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政府招标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由项目法人的分管副区长负责,由发改局牵头,政办、财政局(采购办)、审计局、监察局、项目法人及相应职能部门和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采购中心承办招标采购活动。
    严格依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中心实施招标、采购。与工程项目实施相关的拆迁、拆除、勘察、设计、工程代理等活动,一般应采用招投标确定。
    招标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中心和项目法人应将招投标书面报告,施工合同报发改局、监察局备案并据此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严禁擅自变更设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由项目法人报政府会议审定或原批准部门审批后,原设计单位方可修改工程设计。
    第十三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调度管理,发改局负责掌握、协调、督促各项目进展情况,建立项目进度统计报表制度和工程进度资金计划拨付制度。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的原则。项目法人于每月25日凭负责人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工程施工进度报表、分管区长签署意见的资金计划申请表,送发改局、财政局审定项目进度资金额度并上报区政府批准,由国库集中支付。
    建设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其余工程尾款的拨付应以审计结果作为拨付依据。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向政府采购办公室缴纳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由政府采购办公室设专户管理。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如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发生变更时,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由项目法人的分管副区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现场勘察、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确认。累计变更达到10%,仍发生变更的,报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十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按照《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实施。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稽查和督办制度。由发改局牵头,组织财政、监察、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查。发现问题后下发督办通知单,项目单位接督办通知后必须按通知要求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工作。分期实施的项目,应按单位工程分期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但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竣工决算和结算由审计局和财政局负责,项目法人于竣工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决算资料报审计局和财政局。以上两部门在收齐文件、材料后的60日内出具审计、审核意见交发改局。
    第二十条  在完成各专业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评定后,发改局及时组织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及相关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必要时,可根据工程性质,在竣工验收前组织初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加强档案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在竣工验收3个月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档案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在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的;
   (四)未依法签定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等。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决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决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六条  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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