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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04-01 10:52  文章来源:宁夏商务编辑部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隆湖经济开发区、石嘴山经济开发区:
    现将《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1. 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 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工程资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在3万元以下的按以下方法结算:0.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方自行组织审核验收,并根据竣工决算入帐;0.5万元至3万元的项目,由区分管领导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根据竣工决算入帐。3万元 (含3万元) 以上的项目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方不得与施工方以造价包干的形式签定施工合同(除招投标中标工程外)。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申请,审计机关提前介入,按照项目进度,及时进行监督和认定。遇有隐蔽工程的,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现场签定《隐蔽工程签单》。      第五条  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报审计机关备案,未报审计机关备案的一律不予审计;对施工中变更的事项应当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署《工程变更签证单》后,报审计机关备案;对3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决算情况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
   (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四)工程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
   (五)设计变更签证单;
   (六)工程决算书;
   (七)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
   (八)与项目相关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二)征地拆迁前期工作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四)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五)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概)算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营收入情况; 
   (三)工程竣工决算情况;
   (四)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情况;
   (五)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六)投资效益情况。
   (七)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竣工决算审计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
   (二)已编制出竣工决算  
    第十条 3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前,应按项目预算预留至少20%的资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项目资料,审计机关应及时组织实施审计,并在3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也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审查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决算审查,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工程决算编制,不得高估冒算,经决算审查核减额在10%以上,审查费由建设单位自行支付;核减额在10%以内的,审查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四条  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监察等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应予大力支持、协助。
   (一)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批复,按季度抄送审计机关。
   (二)财政部门应在年初将列入财政预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抄送审计机关,年内追加的临时项目,随时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建设或财务收支有关问题时,应当通报或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函告审计机关: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工程项目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挠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的专业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工作未尽督导和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或受托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上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我区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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